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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危房改造目的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合法吗?

基本案情

某铁矿区家属楼建造于1991年,主体结构为砖木结构。由于年代过久且建造时因资金不足而造成房屋质量不佳。近几年,很多住户的墙体更是出现了裂缝,墙体承重能力已大大受损,经社区多次向上级反映,有关部门已对房屋现状进行了勘察,此家属楼被确定为危房。2020年4月,为提升服务人民的行动自觉,家属楼所属辖区政府决定对该铁矿区家属楼进行改造,为此,辖区政府在家属楼社区内张贴了房屋征收通知,一些老住户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他们在该楼居住多年,感情深厚,不愿意搬迁。基于危房改造目的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合法吗?

依法解答

危险房屋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重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继续居住危险房屋对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造成威胁。根据征补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本案中,该铁矿区家属楼墙体开裂严重,依法被确定为危房,所以,政府对此进行改造是利民的好事,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政府在对危房进行改造时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总结提示

政府依《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危房集中地区进行改造,属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对危房重建过程中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该建设用地的,就必然涉及危房征收措施的实施,基于对居住者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政府有权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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