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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一般由县采取上下结合,综合协调的方法确定,然后分解到各乡(镇)村。根据分解给乡镇、村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乡级规划图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确定保护片和地块,征求土地所有(使用)单位意见后,在现场划定界线,并以界桩或明显地物标定其位置。整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成果。村一级要建立保护片、块的登记表,绘制保护片、块分布示意图,并统一编号,分别与承包户签订保护合约。


  调整划定的验收

  1.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通过验收,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统一,数量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并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验收内容与标准

  (1)组织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班子,做到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专项经费落实。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有专门力量负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2)调查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从实际需要出发,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对原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了核查,掌握了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实地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划、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指标要求、划入范围的地类和地块图斑是否与实地一致。发现实际情况与规划不相符合的,做到及时调整纠正。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原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础上进行的,做到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


  (3)调整划定。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调查核实情况,绘制了乡级(或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并落实到地块;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标出了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以上内容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可直接反映的,也可不再绘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面积登记表,县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做到图、表与实际情况相符。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做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适应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耕地特别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等周边地区没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优先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和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有条件的地区采用了微机制图和微机化管理。


  (4)建立标志。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了明显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立符合经济、实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讲求实际效果,保持常年清晰。能够充分利用原有基本农田保护牌。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明显位置向社会长期公告。


  (5)建立档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成果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到有关图、表和文字报告齐全,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汇总表上报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管理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的需要。


  (6)建章立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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