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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的处理

非法财物的处理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收的非法财物主要包括: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违禁品,即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危险品、淫秽书刊、毒品等。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主要包括几种方式:一是销毁。对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或者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的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二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等特点,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对非法财物的拍卖,应当依照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如对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对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对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此外,还可以捐赠。如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罚没款项上缴国库
    罚没款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罚没款项不得同考核、考评挂钩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行政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即罚没收入全部由执法机关上缴国库,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拨给。为了解决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变相返还问题,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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