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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等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是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按照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从学理上来说是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通过对不及时履行行政罚款义务的当事人,加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当事人履行原罚款义务。加处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但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明确加处罚款的限额。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加处罚款按日计算,如果不规定限额,可能会出现加处罚款的数额远远超过原罚款数额的情况,这样将大大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巨额加处罚款的压力下更怠于履行原罚款决定。另一方面,加处罚款后,如果当事人在这期间仍未履行罚款决定,加处罚款数额在33天后就会超过原罚款数额,这说明加处罚款没有达到督促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的目的,没有实现该制度应有的效果,行政机关再继续实施加处罚款也没有太大意义,应当及时选择其他有效的执行方式,避免影响行政效率。


需要注意的有三个问题:首先,加处罚款的性质,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不是一种新的行政处罚。其次,实施加处罚款不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所有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都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最后,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计算标准,既便于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明确义务,也能对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督促其早日履行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审议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对一些大额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标准过高,建议适当降低加处罚款标准。考虑到实践中各领域罚款的情况差别较大,为了保障加处罚款的威慑力,对加处罚款标准未作修改,在罚款数额较大的领域,行政机关应当适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收缴罚款,避免加处罚款数额过高。


二是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以抵缴罚款。查封、扣押财物和冻结存款、汇款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查处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扩大而采取的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物需要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无权查封、扣押财物,当然就更不可能拍卖或者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更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向金融机构要求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由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用以抵缴罚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是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实行行政机关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并行的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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