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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

1.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3.凡是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建立层层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汇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不得拒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发生在本行政区内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本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或闲置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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