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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与养殖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某养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村委会将集体所有一栋建筑面积13 000平米四层建筑物出租给某公司,租期20年。该公司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用于经营宾馆、健身房、美容院等。2022年2月9日,村委会以“合同约定逾期三个月未足额交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某公司支付占用费及违约金。某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经营宾馆、健身房、美容院等受疫情冲击大,资金紧张导致迟延支付租金;涉案房屋涉及到多家企业和经营者,若解除合同,将影响众多中小微企业切身利益。

 经开庭审理后,为充分了解涉案房屋使用情况、某公司经营状况,承办法官至现场进行调查勘验。根据庭审及现场勘验情况,承办人有针对性地在现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理解对方,某公司现场捐助5万元防疫物资款,感谢村委会在常态化防疫工作中辛苦付出。

 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违约行为判断认定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村委会已然享有合同解除权。某公司是否受到疫情因素的影响,能否对抗村委会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本案争议焦点。经现场走访调查发现,案涉宾馆入住率极低、健身房大门紧闭、美容院生意惨淡,某公司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确实遭遇严重经济困难。本案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立足于某公司受到疫情影响进行现场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二、2022年年度租金标准调整为4 603 366元,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村委会2 301 683元(已履行完毕),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2 301 683元;以后租金的递增以本条款调整的2022年度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标准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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